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登记


来源: 时间:2015年07月2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部门

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条件:1.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必须是本地户籍地的居民;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材料:1.内地居民出具本人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各提交两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夏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联系电话

028-844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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