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标准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5年07月15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一)起付线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单次结算。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和未达级医院35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0元。退休人员及精神病、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上依次再降低5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次按医院等级逐次降低50元,但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不得低于200元,退休人员不得低于100元。精神病及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职人员三级医院84%(个人自付16%),二级医院88%(个人自付12%),一级医院和未达级别医院90%(个人自付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92%(个人自付8%);退休人员、精神病及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按医院级别依次提高3%。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为每床每日20元,二级以下定点医院为每床每日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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