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办事指南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14年06月02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优抚工作办事指南

  ◆        追认革命烈士

  一、办理流程

  书面申请报告(牺牲者家属或生前工作单位)→牺牲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进行调查核实→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附报《追烈呈批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请示→省辖市民政局审查把关,由同级人民政府具文请示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提供材料

  1、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书面申请

  2、牺牲者生前同事、战友、领导或知情者(二至三人)证明材料

  3、牺牲者有关档案记载、历史佐证

  4、当地群众座谈会记录

  5、牺牲者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申报追烈专题报告

  ◆残疾军人关系迁移

  一、残疾军人退役换证

  (一)办理流程

  退役残疾军人申请→户籍所在地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复查→逐级上报至省民政部门换证(重新编号)→逐级下发至本人

  (二)需提供材料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申请人应提供原始评残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或离退休)证件、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三)承诺时间:60个工作日

  二、残疾军人关系随户口迁移

  (一)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原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与户口迁入地县(区)民政部门联系→核实伤残档案→填报《革命伤残军人退役换证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后逐级将新证发还本人

  (二)需提供材料

  1、本人申请

  2、评残原始档案材料(由户口迁出地民政部门提供)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承诺时间:60个工作日

  ◆评定残疾等级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

  一、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上报→户籍所在地辖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材料→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户籍所在地辖市、区民政部门拟定残疾等级并公示→逐级上报至省民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下发至申请人

  二、需提供材料

  1、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三、承诺时间

  每年4、5月和7、8月分两次办理,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死亡抚恤

  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一)办理程序

  由市民政局审核→按不同类别的发放标准,当即核发一次性抚恤金(武进、金坛、溧阳由各辖市、区民政局办理)

  (二)需提供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2、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如由其他家属代领,还需其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遗属定期抚恤金

  (一)办理程序

  遗属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核实后,符合规定条件者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省民政厅审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二)需提供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优待

  一、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一)办理条件:

  “两参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中无工作单位、无收入,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所在社区(村委)核实→所在街道调查报告→所在辖市、区民政局审核制表→市民政局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审批后次月起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按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三)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办理“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需提供能证明申请人有关参战或参加核试验经历的原始档案材料;

  3、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需提供退役时部队开具的服役期间患病的原始材料。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另外还需提供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不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证明;失业、下岗人员还需出具失业登记证或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中止合同决定书。

  二、六十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

  (一)办理条件: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并制表→所在乡(镇、街道)复核→所在辖市、区会审并公示→市民政局汇总上报

  (三)需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

  三、六十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一)办理条件: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年龄在六十周岁(含)以上 ,18周岁以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的烈士子女。

  (二)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并制表→所在乡(镇、街道)复核→所在辖市、区会审并公示→市民政局汇总上报

  (三)需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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