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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部门
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条件:1.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必须是本地户籍地的居民;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材料:1.内地居民出具本人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各提交两张大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夏季:上午: 8:30 —11::30 下午:14:30 —17:30 】
联系电话
028-844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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