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住院医疗待遇


来源:政务中心 时间:2018年03月29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一、起付线标准

  1、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为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为100元。

  2、因转诊转院或探亲、旅游等发生“危、重、急”症在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不分医院级别州外省内为1000元,省外为2000元。

  3、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住院治疗免扣起付线;经鉴定为第二类大病病种和精神病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一次起付线。

  二、支付比例

  1、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为70%、二级及以下医院为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为90%。

  2、因转诊转院或探亲、旅游等发生“危、重、急”症在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按医院级别在上述标准上进行下调: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州外省内下调10%、省外下调20%;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分省内外下调30%。

  3、长期在州外居住并经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一年及以上或因劳务派遣外出务工在州外住院治疗的,享受参保地统筹区内就医医疗待遇;备案时间未达一年以上在州外住院治疗的,按转诊转院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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