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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登记
办理部门
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申报条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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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成都市东大街芷泉段15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8:30 下午:14:30 】、【 夏季:上午8:30 下午14:30 】
联系电话
028-844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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