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二)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三)向省公安厅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跨省内市(州)举行。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县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