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二)县及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验,对符合规定的,签字、录入信息、系统比对后,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传至登记审核岗;对不符合规定的,在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登记审核岗在法定时限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并将机动车资料内传至档案管理岗;对不符合规定的,在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后,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档案管理岗在法定时限内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县级公安交警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一)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二)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四)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五)行驶证每本15元; (六)登记证书每证10元。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一)《行驶证》; (二)《登记证书》; (三)《号牌及检验合格标志》。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县级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县级电子政务大厅: 县级政务服务大厅: 县级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县级政务服务中心:0834-8335515 县级公安局:0834-8529841 十、注意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