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承担依法管理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优抚法律、法规;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落实;负责因公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评残资格及等级的鉴定及申报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补评残及申报工作、负责伤残人员的提等鉴定及申报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申报工作;落实全县优抚事业费的使用;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和日常工作。 (四)拟订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承担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和日常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开展全县减灾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拟订各类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村、组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镇以上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县与毗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负责乡(镇)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八)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拟订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地方法规和规章;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审核转报社会公共墓地建设申请;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和殡葬设备的更新;开展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和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负责清理、劝返、安置“三无”人员;研究拟订全县民政信访、维稳工作措施,指导各乡镇做好民政信访、维稳工作,具体办理民政信访维稳事项。 (十四)承担省政府、州政府批准的有关行政事项。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