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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觉县宗教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昭觉县民族宗教和扶贫移民工作局                                                                    2015年  月  日

行政处罚24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标准

维权渠道

1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2

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3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4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5

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6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7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8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9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跨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或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分别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0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1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2

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

………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3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捐赠的;

………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违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6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相处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侦察刑事责任。

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7

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不得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颁布实施)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8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19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20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

第十二条: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伊斯兰协会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此办法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21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跨行政区域的宗教活动或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分别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22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23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24

地方宗教院校违反《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19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地方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提出建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

(一)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二)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三)聘用持旅游、探亲或者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

    宗教院校聘用持旅游、探亲或者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较轻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经给予警告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提出建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政府或昭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诉。


主办单位:昭觉县人民政府 电话号码:0834-83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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