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管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由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提出按法定程序办理的意见);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参与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教育。
(七)会同县委组织部做好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担县委、县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九)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宜。